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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文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风险管控

2022-05-25 13:46:001123

  为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了《关于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通知》,对汛期煤矿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煤矿上级企业要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日放松”的总要求。煤矿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专题风险研判,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责任人,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资金、物资、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通知明确,各煤矿及上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组织开展矿井周边地质灾害(悬崖陡坡、滑坡体、堆积物、坡积物)、地表河流、溪沟(冲沟)、涵闸、煤层露头区、塌陷区、采动裂隙、导通钻孔、地表渗漏区,井口及工业广场挡水墙、排(截)水沟渠、防洪物资,地面重要设备设施(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抽采泵、瓦斯发电机)房屋、棚架等方面的全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的风险必须逐项制定管控措施,对排查的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煤矿各个井口、工业广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存在地质灾害、暴雨洪水威胁的,要立即转移人员,避险至安全区域。属地气象部门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息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井下停产撤人、地面转移避险指令的,煤矿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组织井下人员的撤出和地面人员转移。 

  通知提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与属地气象、自然资源、水利、防指办等部门和供电单位的信息共享、预警提示、会商研判、协同应对、合力处置等工作机制,结合当地预警信息,及时向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发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令》或提示信息。煤矿、煤矿上级企业要及时对预警信息(提示信息)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令》进行研判处理,迅速落实防范或风险管控措施。具备条件的煤矿,应当争取属地气象部门的信息服务。 

  通知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煤矿汛期隐患排查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对防范不力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要每日开展在线巡查,对不执行监管指令的煤矿,要依法查处;对不按规定避险撤人的煤矿,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追责问责,实施行政处罚,并严格考核记分;对强令工作冒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