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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 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12 13:34:00417

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

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1〕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完善安全监管执法机制、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

  (一)优化执法组成。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基本情况、空间布局、灾害特点等,优化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组建若干专门监管执法组。每组配齐配强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确保具有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专业执法能力。

  (二)提升执法质量。各执法组要按照“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实行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灵活机动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确保每两个月对所负责监管的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时间服从效果。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煤矿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制定执法权责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管执法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权限、方式、标准、步骤等具体内容,科学建立健全“研判风险、制定方案、分工检查、依法处理、复查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监督工作机制,推动监管执法行为更加全面、规范、精准。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不再安排其他非必要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无效、过度执法。

  二、优化巡查、驻矿监管制度

  (四)优化驻矿监管模式。将现有单一的驻矿模式调整为“小组巡查、驻矿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组建若干巡查小组,分片巡查煤矿,必要时驻矿蹲守监督。每月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入井巡查,夜间及节假日突击巡查矿次不低于当月总巡查矿次的20%。

  (五)理清巡查工作职责。巡查小组不承担监管执法职责,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严格深入开展巡查,跟踪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监管监察执法指令、整改问题隐患,及时向安全监管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发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六)明确驻矿适用情形。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巡查小组应安排至少2人同时驻矿蹲守:被责令全矿停产(停建)或停产整顿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关证照被依法暂扣或失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为三级的,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准备复工复产的,关闭退出煤矿回撤设备的。驻矿蹲守经所驻煤矿监管主体单位同意后方可结束。

  (七)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巡查小组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各安排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日常调度掌握煤矿基本信息、生产动态和隐患整改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巡查小组和监管执法组报告。监管执法组安排专人负责汇总和报告巡查小组信息联络员反馈的信息,传达监管监察执法指令,交办巡查小组跟踪督促落实的事项。巡查小组安排人员驻矿蹲守时,原则上优先安排联系该矿的信息联络员。

  (八)强化信息共享互动。巡查小组和监管执法组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相互反馈煤矿信息,强化信息实时共享、互通有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信息联络员报告的情况,强化风险研判,及时开展预防性执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网络巡查预警制度

  (九)强化系统应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监控体系,保障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正常稳定运行,数据采集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配齐值班人员,明确带班领导,切实建好管好用好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十)强化远程巡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好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巡查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及时研判调度,督促煤矿做好分析处置,增强非现场处置能力和执法实效,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十一)深化协作配合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统筹监管监察执法任务,定期研究确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优势互补,减少执法频次,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形成执法合力。

  (十二)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对多个煤矿的同类事项或单个煤矿的不同事项,联合执法组可分成若干小分队实施联合执法,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实效。坚持“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单个煤矿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实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执法。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联合执法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深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十三)深入实施三级监管制度。要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六盘水市、毕节市、遵义市等市、县、乡三级分级监管和联系包保机制,推动市级监管重心下沉。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除负责监管中央在黔煤矿外,结合自身监管能力,选择一定数量的大中型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直接监管,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带动监管效能提升。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纳入市级监管范畴外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长期停工停产煤矿驻矿盯守和定期巡查。

  (十四)实施跨县域联合执法。贵阳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煤矿数量少、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的县级专业监管执法力量,由煤矿所在县(市、区)牵头主导、其他产煤县(市、区)参与,按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跨县域联合执法。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继续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组织进行巡查或驻矿蹲守,并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五)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除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外,要分别通过督查检查、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方式,对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除直接负责监管的煤矿外,通过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盯守巡查,严防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违法生产、违规作业。

  (十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积极采取公开招考、遴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多渠道选优配强煤矿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持续提高地质、通风、机电等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实施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